退費規定
(一)本部因故未能開班上課(如額滿、停開等等),全額無息退還已繳費用。
(二)學員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,依下列標準退費:
(1)於開學日(不含當日)前提出退費申請,退還已繳納學(分)費之九成。
(2)於開學後第二周(不含)前提出退費申請,退還已繳納學(分)費之七成。
(3)於開學後第六周(不含當日)前提出退費申請,退還已繳納學(分)費之半數。
(4)已逾於開學後第六周,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費或延期。
(三) 轉科規定
選課繳費後欲轉修他科,限於開學第四周前依本部規定提出轉科申請
(受理申請以一次為限, 但已額滿之科目不受理轉入申請),逾期概不受理。